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 97年05月16日)
第 6 條
申請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中文測繪業名稱、在我國營業處所、負責人、合夥人、營業項目、營業設備、營運資金、人員配置、訓練計畫、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五年財務預測等。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一)外國自然人:
(二)外國公司:
三、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測量技師、測量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四、在我國負責人或合夥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