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 97年05月16日)
第 7 條
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