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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 97年06月27日)
第 13 條
辦理應用測量,應選定涵蓋測區範圍及其毗鄰位置之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作為測量依據。

前項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