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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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 103年12月31日)
第 10 條
需用航攝或遙測影像資料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曬印或轉錄。但機密級以上資料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轉國防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項機密級以上資料,以供應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