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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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 100年09月27日)
第 10 條
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