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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 103年11月14日)
第 12 條
地價區段圖以地籍圖繪製或由電腦產製,應以紅線標示地價區段界線,並註明區段號、比準地位置、比準地地價、主要街道與重要公共設施位置及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