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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 103年11月14日)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