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112年05月16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地政士或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影印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經查核後對於價格資訊疑有不實之案件,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地政士或經紀業違反前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