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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112年05月16日)
第 14 條
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登錄不動產買賣案件價格資訊不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登錄不動產買賣案件價格以外資訊不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