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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112年05月16日)
第 16 條
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應分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價格或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應分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四項第二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資訊不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