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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112年05月16日)
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登錄、預售屋資訊、買賣定型化契約、委託代銷契約之備查及查核、裁處等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