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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112年05月16日)
第 23-1 條
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內容及申報方式,準用第五條、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租賃住宅轉租案件之申報登錄、查核及裁處作業方式、提供查詢資訊類別、內容、方式及收費費額,準用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前二條之規定。

包租業未依限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成交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者,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包租業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第一項申報登錄資訊,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規避、妨礙或拒絕者,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