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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112年05月16日)
第 8 條
經紀業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向代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經紀業違反前項規定,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報請備查;屆期未報請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報請備查,至完成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