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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年06月14日)
第 12 條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監察人三人,由全國聯合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代表一人。
二、專家學者一人。
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