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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年06月14日)
第 14 條
本會委員及監察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

前項委員或監察人出缺時,本會應提報全國聯合會補聘;補聘委員或監察人之任期至原委員或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二項委員或監察人之續聘、補聘,應分別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