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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年06月14日)
第 21 條
本會對金融機構出具租賃住宅服務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部分提供擔保之保證函,應置專簿登錄並妥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