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年06月14日)
第 23 條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指定辦理營業保證金繳存作業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該會及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