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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年06月14日)
第 4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營業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保管及處理。
三、被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之調處事宜。
四、營業保證金補繳之審核。
五、營業保證金退還之審核。
六、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聘僱之提報。
七、提報全國聯合會辦理本會委員與監察人之補聘及解職事項。
八、本基金孳息運用計畫、預算報告及結算報告之編列。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前項業務之執行或決議事項,以全國聯合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