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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7年07月31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對辦理住宅租賃事務具有卓越具體成效之機關(構)或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