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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 107年07月31日)
第 3 條
租賃住宅團體提供下列租賃住宅相關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法律、金融、保險、租稅優惠、租金補貼、福利措施、租金行情、搬遷服務及住宅服務業之資訊或諮詢。
二、住宅屋況檢查及修繕之資訊。
三、租賃契約書協助檢視服務。
四、協助糾紛處理及諮詢。
五、教育訓練或研習活動。
六、其他與出租人或承租人權益相關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