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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 107年07月31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三、申請應附文件。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五、獎勵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