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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 111年06月08日)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一、申請案件於第八條第一項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
二、異議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表明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後撤回。
四、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囑託時,應通知申請人及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