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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10年05月26日)
第 10 條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鎮。
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