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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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10年05月26日)
第 16 條
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