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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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10年05月26日)
第 18 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訂定或擬定之計畫,應先分別徵求有關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