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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10年05月26日)
第 22 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