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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10年05月26日)
第 23 條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

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