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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10年05月26日)
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