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都市計畫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5月26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