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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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10年05月26日)
第 36 條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