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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 110年05月26日)
第 43 條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