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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 110年05月26日)
第 44 條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