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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 110年05月26日)
第 45 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