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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五 章 新市區之建設 ( 110年05月26日)
第 59 條
新市區建設範圍內,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之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