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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五 章 新市區之建設 ( 110年05月26日)
第 62 條
私人或團體舉辦新市區建設事業,其計畫書件函經核准後,得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配合興修前條計畫範圍外之關連性公共設施及技術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