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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六 章 舊市區之更新 ( 110年05月26日)
第 7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維護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之加強管理,得視實際需要,於當地分區使用規定之外,另行補充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