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都市計畫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10年05月26日)
第 80 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