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都市計畫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10年05月26日)
第 83 條
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

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