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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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控制點測量
( 105年04月12日)
第 13 條
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加密控制測量、導線點測量成果辦理。已辦理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地區,應先予以檢測控制點為之。
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平均十公頃一點之密度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