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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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控制點測量
( 105年04月12日)
第 18 條
支導線點數應在十點以內,如為地勢所限,得酌予增加之。距離測量準用前條第一項;水平角觀測準用前條第二項。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二十√N秒+三十秒,N為導線點數;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導線總邊長之五千分之一。
已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公告之地區,於局部辦理樁位恢復補建作業時,得沿用原測定導線精度實施,不受前項支導線精度規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