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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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5年04月12日)
第 50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訂或變更細部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後,得依本辦法規定自行測釘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主管機關檢定並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後,始得申請建築。
已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地區,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其權利土地範圍內自行釘樁,應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