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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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04月18日)
第 12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