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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條件及期限 ( 106年04月18日)
第 16 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除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情事外,應彙集作為通盤檢討之參考,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