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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04月18日)
第 2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