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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 106年04月18日)
第 32 條
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
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
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