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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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 106年04月18日)
第 33 條
大眾捷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應依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模式檢討土地使用強度,並研擬相關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