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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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 106年04月18日)
第 34 條
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應於計畫書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必要時,並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