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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 106年04月18日)
第 36 條
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