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辦理機關
( 106年04月18日)
第 42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由內政部辦理者,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