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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辦理機關 ( 106年04月18日)
第 42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由內政部辦理者,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