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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六 章 作業方法 ( 106年04月18日)
第 46 條
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
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
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
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